為規範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、營造風清氣正的良好科研氛圍,科技部日前出台《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》(以下簡稱《規定》),為5類科研單位和人員“劃紅線”,違規者将受到相應處罰。該《規定》自9月1日起施行。
這5類單位和人員包括:受托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、科學技術活動實施單位、科學技術人員、科學技術活動咨詢評審專家、第三方科學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。
《規定》指出,受托管理機構的違規行為包括:設租尋租、徇私舞弊、濫用職權、私分受托管理的科研資金;隐瞞、包庇科學技術活動中相關單位或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等。
受托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的違規行為包括:管理失職,造成負面影響或财政資金損失;利用組織科學技術活動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;幹預咨詢評審或向咨詢評審專家施加傾向性影響;洩露科學技術活動管理過程中需保密的相關信息等。
科學技術活動實施單位的違規行為包括:提供虛假材料,組織“打招呼”“走關系”等請托行為;隐瞞、遷就、包庇、縱容或參與本單位人員的違法違規活動;未經批準,違規轉包、分包科研任務;截留、擠占、挪用、套取、轉移、私分财政科研資金等。
科學技術人員的違規行為包括:提供虛假材料,實施“打招呼”“走關系”等請托行為;故意誇大研究基礎、學術價值或科技成果的技術價值、社會經濟效益,隐瞞技術風險,造成負面影響或财政資金損失;抄襲、剽竊、侵占、篡改他人科學技術成果,侵犯他人知識産權等等。
科學技術活動咨詢評審專家的違規行為包括:接受“打招呼”“走關系”等請托;影響咨詢、評審、評估、評價、監督檢查過程和結果;出具明顯不當的咨詢、評審、評估、評價、監督檢查意見等。
《規定》指出,視違規主體和行為性質,可單獨或合并采取以下處理措施:警告;責令限期整改;約談;一定範圍内或公開通報批評;取消一定期限内财政性資金支持的科學技術活動管理資格;禁止在一定期限内承擔或參與财政性資金支持的科學技術活動;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等。